现在各种支付和家庭“刷脸”时代 如何保护你的“脸面”
“人脸”应该怎么用?哪些情形属于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根据《规定》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时,下列行为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可见,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如果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不愿意“刷脸”回家的小王是否可以要求物业采用其他通行方式?
根据《规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王居住的小区虽然要更换人脸识别的单元门,但是如果小王不愿意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出入,可以向物业主张使用门禁卡等其他验证方式通行,物业不得强制要求小王采集人脸信息,应当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并提供其他替代的验证方式。